刑事自诉的程序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员工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名字、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址、方法、情节和风险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字及具体时间;(五)证人的名字、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字、来源等。假如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不是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公告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察缺少罪证的自诉案件, 假如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第三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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