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风险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因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紧急风险公共安全,所以《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会发生风险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放危险物质的动机多种多样,有些出于报复,有些想嫁祸于人,有些出于嫉妒,有些是为了灭口,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只须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已经实行终了,足以风险公共安全,即便尚未导致紧急风险后果,也构成既遂;假如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譬如正要投放即被抓获,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
放火、决水、爆炸与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尚未导致紧急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与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办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