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偷窃罪如何算损失金额标准
怎么样在偷窃罪中计算损失金额的规范
关于偷窃罪中“偷窃数额”的具体计算办法,依据国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偷窃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明确规定,失窃物品的数额应当依据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第一,失窃物品的实质价值,需要要有确凿且扎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如果是在没办法确定其真实价值的状况下,则需要依据不一样的状况,参照作案时与当地相同种类型物品的价格,并根据以下所述的核价办法,以人民币为单位分别进行计算:
第一,对于流通范围中的产品,应根据市场零价格的中等价格进行计算;若是国家定价的产品,则根据国家定价进行计算;而对于国家官方报价的产品,则需根据官方报价的最高限价进行计算。
第二,对于生产范围中的商品,成品的价值应根据上述第二点的规定进行计算;而半成品则可参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第三,对于单位及个人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应根据购入价进行计算;
然而,假如作案当时的市场价高于原购入价的话,那样就应该根据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进行计算。
第四,对于农副商品,应根据农贸市场相同种类商品的中等价格进行计算;而对于大牲畜,则应根据买卖市场相同种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进行计算。
第五,对于进出口货物、物品,应根据上述第一点的规定进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窃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五条
失窃物品的数额,根据下列办法计算:
(一)失窃物品的价格,应当以失窃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可以确定的,应当不同状况,依据作案当时、当地的相同种类物品的价格,并根据下列核价办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范围的产品,按市场零价格的中等价格计算;
是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
是国家官方报价的,按官方报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范围的商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办法计算;
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商品,按农贸市场相同种类商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买卖市场相同种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办法计算。
2、偷窃罪是结果犯么
1、偷窃罪是典型的结果犯种类。这是由于,结果犯定义强调的是由风险行为及风险结果一同构建而成的犯罪客观方面的特质。在符合结果犯概念的案件中,其既遂标准不只需要行为人推行了特定的犯罪行为,同时还需要产生完想的犯罪后果。假如缺失这种风险结果,那样该犯罪在客观方面便没办法被觉得是完全的或是完备的构成要点。结果犯中的所谓“结果”,事实上是指那些有形的、可以进行量化测量的具体有害后果,它们与犯罪的本质属性维持一致。比如,大家所熟悉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打劫罪、偷窃罪与诈骗罪等等都是此类犯罪。在普通的状况下,仅需出现法定的结果—即非法获得并享有别人的财物,就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2、行为犯则是另一种不同于结果犯的种类,它关注于通过完成特定的害处行为来印证犯罪客观要件是不是完备的规范。在这种犯罪中,只须行为人已成功完成了刑法所规定的有关犯罪行为,那样依据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可判断犯罪事实已经成型,犯罪即视为既遂状况。值得注意的是,在行为犯的概念下,其既遂需要并不是势必涉及到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后果。相反,它仅仅基于行为人是不是已经完成特定的行为来断定。然而,尽管行为犯中的行为在开始时并未立即宣告完成,而是需要历程肯定的推行过程、到达适合的程度后,方可被认定为行为的最后完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偷窃、入户偷窃、携带凶器偷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偷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偷窃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在涉及到对偷窃案件的裁决中,争取不起诉的条件需要全方位地考虑很多元素。最重要的考量是,行为人所推行的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如果是相对轻微的,比如其侵占的财物数目有限或者并没引发紧急的不好的影响等等,这便有了些许辩护的可能。紧接着,犯罪嫌疑人是不是主动认错、是不是有实质行动向受害者表达诚意,是不是积极弥补我们的过错,这都是判断是不是可以得到不起诉决定的要紧依据之一。此外,行为人是不是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也成为了一个不可忽略的原因。而在此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深入研究和剖析上述每个方面,为当事人谋求最小程度的法律制裁。然而,假如证据确凿且犯罪情节紧急,那样争取不起诉的可能性将会减少。
依据《关于审理偷窃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偷窃数额需依据确凿证据确定失窃物品价值。没办法确定时,参照当地相同种类物品价格计算。产品按市场零价格或国家定价、官方报价计算;商品按成品价或半成品折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按购入价或市场价计算;农副商品、大牲畜按市场中等价计算;进出口货物按市场零价格计算。